第五条 学院成立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认定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的认定评审工作,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党政领导、院办、学办及教研室负责人组成。学院院办指定专人负责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创新创业教育学实践分应在第一至五学期内修满,学分认定工作由学校统一安排时间,集中办理。
第七条 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实行申报登记制度。
1.申报。学生通过校园网上智能制造技术学院的下载区下载并填写《智能制造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二),连同完整的证明材料统一交班主任。
2.初审。班主任依据本办法对学生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形成初审意见。
3.核定。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认定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对班主任形成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认定,认定的学分由班主任统一进行学分登记。
第八条 学生(本人或帮助他人)通过剽窃他人成果或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得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教职工帮助学生剽窃他人成果或弄虚作假获得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一经查实,将取消该次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并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十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正和调整。